5月25日,在“六一”儿童节前夕,司法机关联合给孩子们送上了两份法律保护利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向社会公布。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这次“两高”的《解释》和“两高两部”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态度,为司法办案提供遵循指引和制度保障。
梳理有关司法政策的发展路径,就可以发现,这次的《解释》是“两高”第一次公布有关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专项司法解释,而“两高两部”的《意见》则是对2013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升级。相对于十年前的规定,此次《意见》有了程序上更缜密、分工协作上更明确的规范,将“依法从严惩处犯罪”作为办理这类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永远保持高压态势。
《解释》和《意见》是近年来办案经验的结晶、法理的提升、制度的升华,把一线办案时行之有效的方法经验广而告之,特别是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及时明晰了有关司法政策规则,厘定了证据标准、情节认定标准。
首先,《解释》及时细化了刑法新规定的适用情形,以精准司法因应公众对法律的期待。
2020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了强奸、奸淫幼女罪等条款,将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还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此次“两高”《解释》明确了刑法中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