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童医院内被烫伤 监护人为何也要担责?_新闻频道

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这起案件发生在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一家医院的走廊上,一个4岁的小女孩在医院走廊嬉闹时,不幸跌入了一桶滚烫的热水中,造成大面积烫伤。这起令人心痛的事故也引发了大家对公共安全和监护责任的思考。

4岁女童医院内被烫伤

到底谁该负责

2023年6月,在广西富川某医院妇产科走廊,某病人家属何某琼从开水房提了桶滚烫的热水,放在走廊一侧后进入病房。与此同时,女童父母在附近病房内探望病人,另一名病人家属宋某荣在病房外与人交谈。

其间,女童独自走出病房,在走廊嬉闹,为制止其嬉闹行为,宋某荣用手轻轻碰了一下女童的额头,女童后退过程中不幸掉入何某琼事先放置的热水桶中,随后被送往其他医院救治,被诊断为“特重度烧伤”。

4岁女童医院内被烫伤 监护人为何也要担责?

在后续的赔偿事宜协商中,女童父母认为被告何某琼、宋某荣以及富川某医院均为过错方,应承担侵权责任,后因无法协商一致,于2024年3月4日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何某琼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装有开水的水桶置于人员密集的通道,导致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 被告宋某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观察周边环境,推女童额头,导致其后退过程中坐入放置在旁的水桶,亦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原告女童的法定监护人,在带未成年人到环境复杂的医疗机构中,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存在相应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被告富川某医院虽然不是事故的责任方,但是在提供开水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及日常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岁女童医院内被烫伤 监护人为何也要担责?

最终,法院核算女童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2万余元,判令由被告何某、被告宋某荣、原告女童的法定监护人以及被告富川某医院等责任主体,按照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关联度,分别承担50%、20%、20%、10%的赔偿责任。

四方责任如何划分?

判决依据是什么?

这样的结果引发了网友热议,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各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何如此划分?

专家介绍,被告人何某琼放开水桶、宋某荣用手碰小女孩额头,两人的行为偶然结合到一起,“多因一果”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4岁女童医院内被烫伤 监护人为何也要担责?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我们看到何某放开水,特别是在医院人员比较多的走廊当中放开水,她放置了一个非常大的风险源,而这个是一个重大的过错,她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而宋某推小女孩过程当中,他没有履行到注意义务,可能没有注意到周围的环境等等这些,他也是存在一个过错的。按照我们民法典的规定,不同的人实施不同的行为,然后叠加到一起造成侵权行为的时候,要根据他们过错的大小来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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