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明确赛事直播版权保护 为合法版权方“撑腰”

6月12日,2020欧洲杯即将开赛,作为赛事版权合作伙伴,央视、中国移动魔百和、咪咕视频、爱奇艺将实时直播比赛。在为国内用户带来更丰富观赛体验的同时,各方也将打响体育大年赛事版权保护的“第一枪”

时值新《著作权法》(下称“新法”)自6月1日起正式施行,体育赛事节目直播、短视频等视听作品被全面纳入新法保护,同时新法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将赔偿上限提升10倍,为著作权人,包括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撑腰”。

据专家介绍,新法的实施首先为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认定扫清了一定的障碍。新法第三条第(六)项把原“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统一的“视听作品”,对于广电媒体来说,这一修改具有积极意义——电影电视剧以外的综艺节目、访谈节目、赛事节目等众多广电媒体制作的视听节目被纳入“视听作品”范围,而不必再被当作录像制品对待,这无疑提高了广电媒体内容资产的版权价值,也利于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

其次,新法在电信运营商领域(包括但不限于IPTV等平台)上对“广播权”定义进行了重构。专家介绍,新法将广播权统一以“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转播作品”,重构广播权的定义,契合“互联网时代”的新需求,除“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的权利外,覆盖全部单向传播行为。该修改不但填补了通过互联网转播广播电视信号这一模式缺乏规制的法律空白,对于利用新媒体平台,尤其是IPTV平台和OTT平台进行传播的权利人而言,新法为之明确了相应的权利边界。

最后,新法加大了判赔的力度,提高了侵权成本。新法中,将侵犯著作权行为的酌定赔偿金额从原先的五十万元上限提高到五百万元。此外,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即侵权人如果有恶意播放他人有权利的视听作品的,可以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许可使用费这三种计算方式的基础上再加判一到五倍给予赔偿。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次修法增加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变革。在他看来,根据当下现实,增加侵权损害赔偿可以进一步扼制恶意侵权行为。

实际上,国内司法机关自去年以来,已经在体育赛事节目的司法裁判中透露出新的判决风向。

2020年7月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苏宁体育与浙江电信、杭州电信、浙江广电新媒体侵犯“2019赛季中超联赛”某单场赛事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纠纷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此案中,三家公司在杭州电信IPTV平台提供涉案节目的点播,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依法应赔偿苏宁体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0万元。2020年9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国内体育赛事画面著作权第一案——新浪中超直播节目案件”以及“央视诉暴风集团‘世界杯赛事’节目点播侵权案件”判决结果也尘埃落定。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在两案件的再审判决中对无论是通过直播或是点播方式传播的体育赛事节目,均明确认定构成视听作品。

从北京高院的再审案件及其他一系列案件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作品”已基本达成共识。在欧洲杯、奥运会等国际体育盛事在即的背景之下,该案无疑成为了体育赛事节目在IPTV、有线电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标志性事件,对于肃清大屏赛事盗版乱象,推动体育赛事发展意义重大。

再以本届欧洲杯的国内版权为例,央视拥有2020年欧洲杯在中国大陆的电视版权,新英体育拥有2020年欧洲杯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新媒体版权,中国移动咪咕通过版权合作的方式获得了欧洲杯的新媒体版权,包括欧洲杯赛事的电信运营商领域(包括但不限于IPTV渠道)的独家版权和分销权。

也就是说,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等运营商,在没有获得中国移动咪咕“授权”之前,都无法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IPTV以直播、点播、转播、广播、时移、回看、轮播等形式传播任何本届欧洲杯赛事内容集锦、花絮、短视频以及赛事画面,否则就构成侵权。

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未经允许播放IPTV体育赛事节目直播、回看、时移、点播等多种行为构成侵权。为了用户拥有更好、更完整的全场次观赛体验,同时为了保障版权方的合法权益,行业也期待电信运营商能够率先、切实行动起来,积极保护版权,共同维护健康的行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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